版權是一種知識產權,賦予其所有者製作創意作品副本的專有權,通常是在有限的時間內。創造性工作可以是文學、藝術、教育或音樂。版權旨在保護創意作品形式的創意的原始表達,而不是創意本身。版權受到基於公共利益考慮的限制,例如美國的合理使用原則。
某些司法管轄區要求您以具體形式“修復”作者的作品。它通常在多個作者之間共享,每個作者都擁有多種使用權或工作許可,並且通常被稱為權利持有人。這些權利通常包括複製、對衍生品的控制、發行、公開表演和諸如歸屬之類的精神權利。
版權可以根據公法授予,在這種情況下,被視為“領土權利”。這意味著法律授予的版權不會超出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領土。此類版權因國家/地區而異;許多國家,有時是一大群國家,已與其他國家就工作“跨越”國界或國家權利不相容時適用的程序達成協議。
一般而言,一般版權法在作者去世後 50 到 100 年之間到期,具體取決於司法管轄區。一些國家要求某些版權手續才能建立版權,而另一些國家則承認所有完成作品的版權,而無需正式註冊。
許多人認為版權應該促進文化多樣性和創造力。然而,Parc 認為,與普遍的信念相反,懶惰和抄襲並沒有限制創造力或文化多樣性,而是更加支持它。這一論點得到了許多例子的支持,如米萊特和梵高、畢加索、馬奈和莫內等。